2019年12月16日 星期一

登山之罪與罰-無法遏止山難的《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》



昨日去鳴人堂雪羊聊山林解禁的歷史與現況。聽了講座,才比較了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。這個條例在開始之前先陳述了兩個故事:一、2015年8月7日,夏家三口在颱風天攀登南湖大山,回程時因溪水暴漲受困山中。由台中、宜蘭派出警義消17位及挖土機1輛前往救援,因雨大水湍急,從接到電話到成功救援共費時17小時。二、2016年4月13日,劉姓登山客在遠多志山扭傷腳踝,無法行走下山。因天候不佳,16日直升機才能將其救援下山。

看這兩則新聞,一般人的直覺可能是「登山客未做風險管理,恣意浪費國家資源。」再看看為了避免國家資源被浪費而產生的《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》:

1. 強制保登山險
2. 強制基本救命術Basic Life Support (BLS) 以上的救護證照
3. 強制由領隊帶領入山
4. 搜救費用不得超過登山險金額
5. 沒有急救證照,會求償「搜救費」
6. 未符合上述規定,處3000~50,000不等的罰鍰,如果有請求搜救,直升機與搜救費另計
[綜合講者雪羊的PPT及法規內容整理]

乍看之下,會覺得這樣的管理條例挺合理的,登山有風險,所以要保險。要會BLS,要有領隊帶。但看看前面提過的山難,或是去年南三段的蔡姓夫婦事件,迷途、摔傷骨折,BLS中的CPR、AED、清除異物根本派不上用場。仔細看登山險,主要理賠醫療、失能、身故、搜尋救援費,都旨在降低出事後的財務風險,而不在降低事故率本身。搜救費用不能超過登山險金額(是在哈囉?),我想他的意思是如果超過了保險,就不能給付了。假設登山險給付100萬,而搜救到98%時,發現費用已經逼近100萬了,為了合法就收工不要救好了。誰能未卜先知自己萬一發生山難,搜救費用絕對不會超過保險金額呢?

沒有在爬山的人(像我),是不會知道這個登山管理條例離現實有多遠。經過雪羊的說明,才知道父母官用「法與罰」來降低麻煩事的發生率,很快地在表面上解決了「登山客浪費國家資源」的問題,實際上登山客的風險管理、大眾山林教育等結構性的問題並沒有好好處理過。隱藏在結構下的問題,總有一天會以另一種形式出現。《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》的目的在降低出事成本,而非從根本去預防山難的發生。令人擔憂的是,這就是公家單位處理問題時很常見的做法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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